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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时间:2020-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公益诉讼分类

  1、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2、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二、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三、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1、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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